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教办厅〔2013〕8号)和《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渝委办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院、职能部门的校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三条 接待原则
(一)统筹管理原则:学校各级各类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
(二)对等接待原则:学校各级各类接待工作一般实行对等接待;
(三)事前审批原则:学校各级各类接待工作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章 接待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公务接待类别分为校级和非校级接待。校级公务活动接待包含:
(一)接待来校视察、考察、指导工作的国家、省(部)级领导、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兄弟院校、学校合(协)作单位主要领导;
(二)接待来校参加学校主办会议和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来宾;
(三)接待以学校或学校主要领导的名义邀请来校作工作指导的专家、学者等。
校级公务活动接待主要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接待方案并组织实施;兄弟院校、合(协)作单位来校访问、交流研讨有关工作,如交流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和多个单位,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协调。
第七条非校级公务活动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
(一)对兄弟院校、合(协)作单位非主要领导带队来校访问、交流研讨有关工作,如果就某一专题进行交流,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分管校领导出席。
(二)对兄弟院校、合(协)作单位、上级单位的职能部门、校友组织来访、一般工作联系,由校内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三)对应邀来校讲学的教授、专家,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
(四)各二级单位主办或承办各行业协会或上级对口部门布置的会议、大型活动,接待工作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 校级接待,根据需要安排接待人员与陪同人员,非校级接待,陪同参观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人。党政办公室协调各参观点提前做好各项工作准备,党务部必须派人全程参与。
第四章 接待标准与礼仪
第九条 严格控制学校公务接待用餐,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校内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接待用餐地原则上优先在学校食堂餐厅安排。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用餐按以下标准执行:工作餐、自助餐不超过40元/人·餐;桌餐不超过80元/人·餐。
第十二条 来我校调研、访问、交流的客人,如需住宿,接待单位可填写《接待审批表》(见附件),由党政办公室协助安排协议酒店。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出行有用车需求的,填写《车辆调度审批表》由党政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第五章 接待审批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的统筹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校内各二级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学校及各二级院、职能部门应严格接待审批与控制。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严格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和先预算、后报销的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前,接待单位经办人须如实填写《重庆现代职业学院国内接待审批单》(见附件),提交相关领导审批。
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等。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书面申报的,须先口头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销接待费前补办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接待费用。
第六章 费用核算与报销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资产处应加强对校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方案及消费记录凭条等。对凭证材料不齐全,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 接待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接待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影响接待工作的,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不按照接待规范和标准执行接待任务,影响学校形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施行,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