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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浏览数:0      发布时间:2024-04-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星期二上午举行,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如校长不能出席,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政办主任、监审处处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工会主席参加会议。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一半以上的应参会人员出席才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一般请执行监事、党委书记、纪检部门负责人出席,根据议题的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政办主任为固定列席校长办公会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主持人决定,可以列席校长办公会,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校长办公会时,应向主持人请假。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遵守会议纪律,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离会,特殊情况离会时应征得主持人同意。

第九条 党政办应在会前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会议由党政办机要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下发会议纪要,并协助党政办主任做好会议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议题

第十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主要涉及学院教学、科研、学生工作、人事、财务、监察、审计、后勤、基建、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议题由校长、副校长或有关部门提出,填写《校长办公会议题议题单》(涉及2个以上的部门,应征求意见达成共识)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于会议举行前两天送达党政办(有材料的一并送达),由党政办主任负责汇总,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召集并主持的副校长)确定是否列为校长办公会议题。

(二)会议议题尽量做到定时、定内容,由校长办公会议主持人决定所列议题的讨论时间。一般情况下,事前未列入正式议题的事项不予讨论。

(三)为提高办事效率,体现分工负责的原则,凡属于分管副校长职权范围能够决定的问题,不列为校长办公会的议题。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议题为: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学校行政各类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出台,学校行政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与修订。

(四)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确定、教学计划的确定、招生计划和实施计划的确定;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五)学校行政方面的各类委员会的成立与调整。

(六)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的考评方案、考评结论及奖惩,教职工工资晋升,涉及行政方面的对外推优、推选先进,教学科研评奖等。

(七)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推荐各类专家,研究年度进人计划。

(八)讨论提请理事会批准的经费筹措、年度经费预决算、预算追加、各种专项经费预算及临时性重大财务安排。

(九)讨论提请理事会批准的学院基建项目的设计、安排及投资计划;学校重大项目及投资计划安排。

(十)监察、审计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学院重大活动的安排组织。

(十二)重大外事活动的安排、学院选派人员出国考察、学习等。

(十三)研究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

(十四)学院临时发生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的行政方面的事件和问题的处理。

(十五)研究召开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及后勤管理等业务性会议。

(十六)需要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讨论与决议

第十二条 讨论研究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与会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方案,然后进行论证,应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政办负责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准备会议资料,重要议题应在会前提供有关资料给与会人员。

第十四条 议题要分出轻重缓急排出顺序,做到每次会议有议有决。

 第十五条 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形成决议。会后由党政办公室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的议题如出现意见不一致、分歧较大时,应暂不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

第五章  执  行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分管院领导要亲自检查执行情况并向校长办公会作出口头或面书汇报,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决定存在不妥之处,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复议,党政办应积极协助分管领导作好催办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六章  纪律与要求

第十八条 凡涉及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未讨论前,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表态或擅自处理,已讨论决定的事项,个人无权进行更改。与会人员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奖惩、行政科级干部任免等事项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有关同志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会议讨论过程中的内容应予保密,任何人均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