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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浏览数:0      发布时间:2024-04-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32号)《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对待和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充分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等政策和实施办法,以及涉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重大举措;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一般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并给予响应。

第六条 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校长和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接受教代会检查、评议和监督。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的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且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关心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顾全大局;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奉献精神;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教职工信任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应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30%,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及以上,还应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其中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均应占20%及以上。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这主要是有利于教代会工作的开展,提高教代会的权威性。在选举代表时,可以将学校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分配到有关基层选举单位参加选举(可不占基层单位的名额)。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撤销、补选教代会代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并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有较高威望、较大影响力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及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

第十六条 每届教代会任期为三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召开教代会时,应在正式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工会提出建议名单,应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长一人。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

(二)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五)草拟大会决议;

(六)主持选举;

(七)主持大会应通过和决定事项的议程;

(八)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如民主管理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等。

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在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落实和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代行教代会职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传达和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党委和行政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修改权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