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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督查督办制度

浏览数:0      发布时间:2024-04-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文勤作风,保证政令畅通,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促进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学校对工作任务承办部门的各类工作执行、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催办的工作。

第二章    督查督办内容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一)学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学校重要工作会议决议的完成落实情况;

(二)学校及上级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制定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三)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要计划和重大专项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学校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完成落实情况;

(五)需要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其它事项,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督查形式

第五条 督查形式

(一)全程督查。对于所有督查事项,办公室全程跟进,掌握信息,促进落实。

(二)专项督查。针对上级部门及学校有明确期限要求完成的专项工作,视学校具体部署,由办公室及时专门立项进行督促检查,推动任务落实。

(三)现场督查。对于必要的督查事项,经学校授权,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部门进行现场督查。

(四)调研督查。针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重点问题、决策部署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师生员工以及网络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实施督查,查找问题症结和原因了解群众所思所盼,为学校完善决策、抓好落实提供对策建议。

(五)联合督查。对于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复杂任务,由校领导牵头,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组成联合督查工作小组,开展督促检查。

第四章    督办工作程序

第六条 督办工作流程。

(一)督办立项:凡需督查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室登记办理《督办通知单》,并提出拟办意见,送学校分管领导或校长签署意见。立项后由办公室根据督查内容分送有关二级学院或部门办理,要求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收。

(二)督查督办工作承办责任人为各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对督办事项的落实负责。

(三)督办检查:按《督办通知单》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督办承办二级学院和部门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对重要和紧急督查事项,应当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并及时催办。

(四)审核办理报告:对承办二级学院和部门上报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进行审核。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和部门重办、重报。

(五)反馈办理情况:凡符合办理要求的,由办公室反馈给有关领导和二级学院及部门,并做好相关的协调、解释工作。

(六)责任承担:承办二级学院或部门经多次催促,仍未按时完成督办事项,或严重影响学校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其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被督办情况将记录存档,作为主要负责人和单位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七)立卷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之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七条 承办部门需根据工作任务和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本部门承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在每周四报送本部门制定下周需要(分解、细化)承办的工作任务(工作计划表)及汇总上周工作任务表中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任务完成情况表),经分管领导、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后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核对后报送校长办公会,以备领导统一协调部署。

第九条 工作时限。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对本年度、本学期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有严格、明确的时限要求。

第十条 办公室以分解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的形式向校长办公会报告重点工作任务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开展本学校、本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配合党政办及时催办、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客观真实的反馈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一般比较具体的督办事项,可以书面、电话或者登门的方式进行交办和催办,承办单位和部门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书面报告的方式反馈办理情况;重要的督办事项,必须以书面的方式交办和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督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要善于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第十四条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熟悉、掌握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教委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

第十五条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不宜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要保守秘密。

第六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办公室定期对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对督查过程中通报需要整改的,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应迅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表,并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整改完成后,需向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过程和结果。办公室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学校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与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条 学校将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以及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督查工作不落实、不尽职、不尽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内容涉密和不予公开的督查事项,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