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是推进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重庆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校务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师生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校务公开应及时、真实,应依法依规进行;
(三)积极与稳妥相结合,既要积极推进,又要注意方式方法,确保学校稳定;
(四)保守秘密,涉密事项不得公开;
第四条 校务公开应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等;师生员工和社会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需要让教职工清楚、明白的事项;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现象的问题;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校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关于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
(一)学校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
(四)其它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关于学校建设的重要事项:
(一)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的规划和有关情况;
(二)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及有关情况;
(三)科研、科技开发以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及有关情况;
(四)基建和学校资产的规划、重大立项等有关情况;
(五)干部的任免、招聘和人才引进情况,其中重要岗位干部的聘任和党员发展提前公示;
(六)其它有关学校建设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 关于重大经济活动事项:
(一)财务管理,包括学校年度预决算、重大项目收支等;
(二)基建工程和重大修缮项目招投标制度及工程决算情况;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和供应情况等;
(三)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事项;
(四)校办产业和后勤管理实体经营情况;
(五)社会捐赠情况;
(六)其它有关重大经济活动事项。
第九条 关于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一)教职工的住房补贴;
(二)有关调资、晋级、奖金分配政策和执行情况;教职工职务和职称评聘政策、指标、评审程序及结果;教职工竞聘上岗的条件与结果;
(三)评优评先的条件、预备人选和表彰决定;
(四)有关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涉及教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政策决定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十条 关于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一)学杂费和其它管理费用收费标准及依据;
(二)学生管理制度及奖惩事项;
(三)学生各类先进称号的评选情况;特困生费用减免、助学贷款发放、学生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勤工俭学岗位及人员选用情况;
(四)其它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主要方法
第十一条 校务公开要因事制宜、依规按程序,采用灵活多样、便捷实用的方法。
第十二条 可以采用教职工会议、学生会议、干部会议、党员会议、各类座谈会、信息发布会等进行校务公开。
第十三条 可以采用发文件、校报、简报、公告栏、橱窗、黑板报、大事记、文件汇编、会议纪要、情况简报等进行校务公开。
第十四条 可以利用网络、媒体等进行校务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单位的事务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