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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浏览数:0      发布时间:2024-04-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印发)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主管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全校各院系、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四条 学校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部门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或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五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六条 公文的格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七条 学校在职权范围内,可对上级、下级、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行文;学校内设机构除校务部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八条 同级机关(单位)之间可以联合行文,但须明确主办部门。

第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向学校党政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应当通过校务部分别送学校党政领导审批;除学校党政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名义直接向学校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报告”等公文。无论对上对下,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一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二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学校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行文合规。

(五)公文所针对的事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时,起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六)学校领导应当主持或指导分管范围重要公文的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进行审核,核稿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章程》;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学校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行文是否合规。

第十四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做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 公文应当经学校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十六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直接发至各部门的公文及开会带回的公文均须交机要室收文。

(二)登记。在《收文登记簿》上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催办工作由机要秘书负责。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学校领导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机要秘书对领导签批的公文进行复核后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在《发文登记簿》上进行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公文印制人员如对文稿有疑问,应与经办人或核稿人联系,不得随意处理。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后应当对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加盖印章,并按规定装订后进行分发。

第十九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条 学校收到的公文,承办部门按要求办理完毕后,应将文件及其办理情况材料一并交回机要室归档。学校发出的公文,办理部门应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及时交机要室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学校层面的公文资料的整理、分类、立卷、归档工作由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文立卷应根据公文形成的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完整的反映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文件材料应当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向档案室移交,重要合同、文件随办随归。凡是学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体保存价值的材料都必须立卷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文稿等材料。公文存档后,如需查找或借阅有关公文资料,应当到校档案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可销毁。销毁秘密文件,应当根据保密规定进行登记,有专门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二十五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相关领导批准,可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