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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浏览数:0      发布时间:2024-04-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全校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使用和管理,指导监督校内各部门印章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学校印章由教育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刻制、启用。校内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须依据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党政办公室核准并报校长同意后刻制。

第五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或印章使用损坏、遗失、被盗,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党政办公室核准并报校长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确定印章形式、规格、材质,并开具联系函,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机构刻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成,交学校党政办公室登记、留印备案,确定印章保管责任人后启用。

第三章  印章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八条 学校印章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材料,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等。

(二)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材料,各类证件、证书、聘书、通知书,各类科研项目、成果、专利的申报书、任务书,签证审批、基建报批等各类材料等。

(三)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钢印用于师生各类证件证书的照片压印。

(四)校领导名章用于有关证书、聘书、报表、合同、协议、责任书、任务书、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以及以校领导名义签发的信函等。

(五)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及意向性文件等。

(六)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人事档案专用章用于学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七)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财务专用章用于以学校名义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等。

(八)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收费专用章用于学校对内对外收费。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管理中共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委员会印章、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印章和钢印、校领导名章、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合同专用章;各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章内容,发现用印件内容有误或与批准不符等情况,有权拒绝用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印,严禁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用印。重要的文件、材料等,要保留领导签字的底稿或者复印件备查。

第十二条  各印章的存放及使用地点均应在该相应授权管理部门的办公室内。未经相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将印章外借或带出办公地点使用。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办理使用学校印章的事项,须由业务经办人填写《用印审批单》并经相应管理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连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印章专管员,由其审核审批手续齐备后用印,所有用印文件均需留存一份归档。

第十四条 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必须先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初审(必要时需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党政办公室审核、由校领导签发后用印。

第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按学校合同、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非日常事务性用印,由用印人填写《用印审批单》,并依据用印内容经本部门或主管职能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七条 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等常规证书、证明材料,教学、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等各类常规性工作,由各主管职能部门经办人填写《用印审批单》,经其部门领导审核签字,重要证书、证明等需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第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因私的各类文字材料须先经其所在部门、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或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校领导交党政办公室保管的私人名章,除已经校领导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由党政办公室请示私章领导本人或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用印。

第二十条 学校其他各部门印章、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相关部门或部门作出相关规定,并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如主管领导出差等各项原因,无法在审批单上签字而又急需用印时,须由经办人当场通过电话向主管领导报告用印内容,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待主管领导返回时,补全签字。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批准用印时要认真审核、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应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印章专管员为学校涉密人员,应保守因职务行为所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经营、财务、技术、客户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校内外单位和人员在管理和使用印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承担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施行,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办公室。